龚振中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1957-0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讯员在审讯中提出证据或者提示犯罪事实后犯人才作交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法研字第6699号 1957年4月9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月14日法办秘(57)字第21号函及附件收悉。来文所问按照《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审判工作经验初步总结》内所提“应该把犯人自动坦白和在法庭上因为证据确凿被迫招供加以区别”的原则,审讯员在审讯中提出了证据,或者稍稍提示了一下犯罪事实(如审讯员问被告:你在好久某地与某某人怎么样呢?)以后,犯人才交待,应作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视其坦白的程度,在处刑问题上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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