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1956-10-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56年10月27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度刑上字35号的请示收悉。

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给予刑事处分的问题,我们认为:已满十六周岁人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比较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示的具体案件,应如何处理,由你院自行决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1956-10-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56年10月27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度刑上字35号的请示收悉。

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给予刑事处分的问题,我们认为:已满十六周岁人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比较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示的具体案件,应如何处理,由你院自行决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