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1964-06-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
(1964年6月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7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受过人民法院判决单科或没收的,是否算为有前科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前科问题没有规定,草案也无前科的条文,因此,无需考虑应受何种刑罚才确定有前科的问题。
二、人民法院对于受过刑事处分而又再犯罪的分子,构成累犯的,按累犯处理。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除外。
三、对于受过刑事处分而又再犯罪的分子,够不上累犯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也应对其以前犯过罪和受过刑事处分这一事实加以考虑,但不一定都要因此而从重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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