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3年10月19日)
“人民公安”编辑室:
你们转来上海县公安局杜行派出所王梅生同志的来信已收阅。关于该同志询问的的刑期计算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日期和刑事拘留日期,可以折抵的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羁押、拘留一日折抵一日。
三、过去判处的犯罪分子,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可不必变动。
由于我院对个人来信询问工作上的问题,一般不直接答复,故仍将原信退给你们,并提出以上几点意见,供你们研究答复时参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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