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1963-12-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下达以前处理的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间是否重新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3年12月14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1月15日〔63〕法办李字第202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在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下达以前已处理的案件,没有把刑事拘留期间折抵刑期的,是否要重新予以折抵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于这类案件,可不必再作变动。
此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3/18 14:24
2023/12/10 10:07
2022/02/25 11:00
2022/02/24 11:28
2022/02/18 18:18
2022/01/28 11:26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