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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依照《刑法》第440条的规定: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要武器装备”,是加重处罚情节之一,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在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根据军队有关武器装备管理规定,主要武器装备指的是各种导弹、飞机、作战舰艇、登陆舰和1000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85毫米以上口径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呐、指挥仪、15瓦以上电台和电子对抗装备、舟桥、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武器装备。

“其他严重情节”也是加重处罚情节之一,是指指挥人员带头遗弃的;煽动他人遗弃的;战时遗弃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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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要武器装备”,是加重处罚情节之一,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在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根据军队有关武器装备管理规定,主要武器装备指的是各种导弹、飞机、作战舰艇、登陆舰和1000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85毫米以上口径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呐、指挥仪、15瓦以上电台和电子对抗装备、舟桥、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武器装备。

“其他严重情节”也是加重处罚情节之一,是指指挥人员带头遗弃的;煽动他人遗弃的;战时遗弃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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