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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一、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档次

依照《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订的《刑法》第383条规定了贪污罪的4个量刑档次: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或者其他较重情节”。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①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②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③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④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⑤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⑥多次索贿的;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⑧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对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的“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如前述规定的“其严重情节”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对受贿罪的量刑也对应分为4个档次。

关于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二、对受贿罪处罚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从宽处罚。

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款规定,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2.关于限制减刑。

根据《解释》第5条规定,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关于数额计算。

《解释》第15条规定,对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4.赃款去向不影响定罪。

根据《解释》第16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受贿的故意,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5.关于财产刑。根据《解释》第19条规定,对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6.关于对索贿的从重处罚。

是指在《刑法》第383条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三、当贿赂财物为股票时,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

应当注意: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股票,没有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的,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

2)股票已上市且已升值,行为人仅支付股本金,其“购买”股票时的实际价格与股本金的差价部分应认定为受贿。

3)但是,对于行为人支付股本金而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的由于不是无偿收受请托人财物,则不应以受贿罪论处;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以其他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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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一、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档次

依照《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订的《刑法》第383条规定了贪污罪的4个量刑档次: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或者其他较重情节”。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①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②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③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④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⑤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⑥多次索贿的;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⑧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对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的“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如前述规定的“其严重情节”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对受贿罪的量刑也对应分为4个档次。

关于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二、对受贿罪处罚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从宽处罚。

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款规定,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2.关于限制减刑。

根据《解释》第5条规定,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关于数额计算。

《解释》第15条规定,对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4.赃款去向不影响定罪。

根据《解释》第16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受贿的故意,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5.关于财产刑。根据《解释》第19条规定,对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6.关于对索贿的从重处罚。

是指在《刑法》第383条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三、当贿赂财物为股票时,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

应当注意: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股票,没有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的,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

2)股票已上市且已升值,行为人仅支付股本金,其“购买”股票时的实际价格与股本金的差价部分应认定为受贿。

3)但是,对于行为人支付股本金而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的由于不是无偿收受请托人财物,则不应以受贿罪论处;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以其他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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