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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依照《刑法》第371条第2款规定,犯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1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只追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一般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加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犯罪活动的,在实施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等。

2.正确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本罪行为人在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时如果趁机盗窃公私财物、杀人、抢劫、重伤他人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行为人出于聚众扰乱军事管理秩序的故意,实施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行为时,其手段或者结果触犯其他罪名,属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3.适当适用附加刑。

对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序的首要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也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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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只追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一般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加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犯罪活动的,在实施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等。

2.正确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本罪行为人在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时如果趁机盗窃公私财物、杀人、抢劫、重伤他人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行为人出于聚众扰乱军事管理秩序的故意,实施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行为时,其手段或者结果触犯其他罪名,属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3.适当适用附加刑。

对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序的首要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也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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