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372条规定,犯冒充军人的,处3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司法机关在适用《》第372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把握本罪的犯罪情节。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屡教不改的或者手段恶劣的;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2.适当适用附加刑。
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应附加。
3.冒充军人使用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的,根据2011年7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实施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解释,应以冒充军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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