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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 协助组织卖淫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依照《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人数较多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数较多的;

3)造成被组织卖淫者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具有其他应当定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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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人数较多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数较多的;

3)造成被组织卖淫者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具有其他应当定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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