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20-06-06
根据《》第358条第1款的规定,犯强迫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并处;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组织卖淫解释》第6条的规定,强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1)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本解释第2条、本条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2)卖淫人员累计达到本解释第2条第1、2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3)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本解释第2条第4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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