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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三款 组织卖淫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的规定,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处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目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司法实践,判断“情节严重”主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形:

1)管理、控制卖淫人员人数较多的;

2)造成被组织卖淫者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管理、控制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患有严重性病人较多的;

4)具有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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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控制卖淫人员人数较多的;

2)造成被组织卖淫者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管理、控制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患有严重性病人较多的;

4)具有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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