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338条的规定,犯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后果特别严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走刑,并处罚金。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38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解释》第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8)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能障碍的;
(12)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解释》第4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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