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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292条第1款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

规范化量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见》对聚众斗殴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聚众斗殴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补充规定:

1.构成聚众斗殴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持械聚众斗殴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不能再按本罪处罚,而应当依照《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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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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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292条第1款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

规范化量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见》对聚众斗殴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聚众斗殴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补充规定:

1.构成聚众斗殴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持械聚众斗殴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不能再按本罪处罚,而应当依照《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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