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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犯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根据《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5倍以上的;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4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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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根据《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5倍以上的;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4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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