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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85条第款仅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但是考虑到“前款”,即关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规定,故本罪也应有加重情节的处罚。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根据《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5倍以上的;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4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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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5倍以上的;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4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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