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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286条规定,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为结果加重犯,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加重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认定,依照《解释》第4条第2款、第6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掌握在“后果严重”标准的5倍以上。

根据《刑法》第286条第4款的规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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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为结果加重犯,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加重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认定,依照《解释》第4条第2款、第6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掌握在“后果严重”标准的5倍以上。

根据《刑法》第286条第4款的规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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