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