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0-06-07
《》第124条第2款规定,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广播解释》第2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第2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所谓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受损不严重,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不大等情形。
2.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但能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赔偿损失或者修复被损坏设施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3.建设、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广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过失损毁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其定罪量刑标准适用《广播解释》第3条的规定。
量刑档次 |
对应情节 |
有关概念解释 |
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较轻的 |
所谓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受损不严重,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不大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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