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7:00:35
《》第120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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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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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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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概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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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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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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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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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制作、散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物品的数量,讲授、发布信息的次数和数量,宣扬、煽动的内容、场所和对象范围,以及引起恐怖活动发生的现实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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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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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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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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