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20-06-07
《》第120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量刑档次 |
对应情节 |
有关概念解释 |
附加刑的适用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的 |
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制作、散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物品的数量,讲授、发布信息的次数和数量,宣扬、煽动的内容、场所和对象范围,以及引起恐怖活动发生的现实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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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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