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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犯本罪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本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体现政策。上述规定,既体现了刑法对恐怖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依法从严处罚的精神,也体现了对一般参加者从宽处罚的精神。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往往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应当注意贯彻打击少数、争取教育多数的政策精神。打击的重点是恐怖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于那些因不明真相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一经发觉即表示脱离关系,实际上停止参加恐怖组织活动或者只是参加了一般性活动的;对于被煽惑、利利诱参加恐怖组织,但没有积极行动的;对于被胁迫参加恐饰活动组织,罪行轻微的等,均应在3年以下处刑。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的适用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

“组织”,是是指鼓动、召集若干人建立或者组织专门从事某一特定恐怖活动的比较稳定的组织或者集团的行为。“领导”是指在恐怖活动组织中起策划、指挥、决定作用的行为。

并处没收财产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积极参加的

“积极参加”,一般是指对参与恐怖活动态度积极,如自愿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或者虽然是偶尔参加恐怖组织的活动,但在其参加的恐怖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

并处罚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他参加的

“其他参加的”,一般是指恐怖组织

中非自愿参加,或者未发挥重要作

用的一般成员。

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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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体现政策。上述规定,既体现了刑法对恐怖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依法从严处罚的精神,也体现了对一般参加者从宽处罚的精神。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往往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应当注意贯彻打击少数、争取教育多数的政策精神。打击的重点是恐怖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于那些因不明真相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一经发觉即表示脱离关系,实际上停止参加恐怖组织活动或者只是参加了一般性活动的;对于被煽惑、利利诱参加恐怖组织,但没有积极行动的;对于被胁迫参加恐饰活动组织,罪行轻微的等,均应在3年以下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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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的适用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

“组织”,是是指鼓动、召集若干人建立或者组织专门从事某一特定恐怖活动的比较稳定的组织或者集团的行为。“领导”是指在恐怖活动组织中起策划、指挥、决定作用的行为。

并处没收财产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积极参加的

“积极参加”,一般是指对参与恐怖活动态度积极,如自愿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或者虽然是偶尔参加恐怖组织的活动,但在其参加的恐怖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

并处罚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他参加的

“其他参加的”,一般是指恐怖组织

中非自愿参加,或者未发挥重要作

用的一般成员。

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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