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0-06-07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9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冀)立案标准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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