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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8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2.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冀)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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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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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8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2.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冀)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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