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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根据《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31日发布)的规定,骗取出境证件案的立案标准为:

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万—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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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万—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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