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20-06-08
按照《最高人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74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②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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