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20-06-09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53条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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