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20-06-09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52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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