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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发布时间:2020-06-13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38条的规定,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上述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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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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