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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刷屏律师朋友圈的“中国式庭审”,真的只是法官之过吗?

发布时间:2020-06-18

【来源:庭立方】

 

海口中院审理的一起涉黑案庭审中,两名律师因反对批量质证、要求对有异议的证据一证一质,先是被法官闭麦,随后被强势“请”出了法庭。

在法官的“灵魂三问”中,无数刑辩律师当场石化,赶紧挠挠头皮,抓过一本刑诉法压压惊,还是觉得后背发凉,心有余悸。

很快,这件事刷屏了朋友圈,一言激起千层浪,有的律师说这是一场“中国式特色庭审”,“在任性的蒋法官面前,国家刚性的法律规定,律师出色的辩护才能,都将彻底失效。”甚至有律师戏言道:“这位法官嫉恶如仇,控庭能力超强,扫黑除恶力度大,建议火速提拔!”

“夸”完了法官之后,是否有律师真的静下来思考过:如果你们是这个案件的辩护人,你会如何做?

 

一、律师眼中的“中国式庭审”,真的只是法官之过吗?

的确,羞羞答答的举证提纲,涉黑案件罪名多、案卷多、笔录多、被告人也多,一股脑把证据全部念完,可能导致举证不充分、被告人与律师的质证受限,确实不能达到很好的举证质证效果。这也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理由所在。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性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方可以发表质证意见。

而在这位法官的过往审判经验中,律师配合检法,从不反对“批量举证”,或者没有要求“一质一证”,就觉得这种质证方式才是天经地义的,甚至理所当然地认为这就是约定俗成的庭审规则。要知道一点,辩护人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应该是法官赋予的。

但这个规程的效力不高,难以成为判定程序违法的依据。

面对这种情况,律师也是需要总结经验的。

第一,在庭前会议的时候,各方是否有沟通过举证质证的方式,对这种方式有没有分歧?庭审时发现这个问题,是否违背了庭前会议达成的共识?

第二,举证方式属于公诉权,受法庭指挥权约束,均属裁量权范围。即使有所不当,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应当庭服从,事后再议?

第三,从效果看,虽然打包举证严重防碍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很可能打乱大部分律师的质证节奏,但对专业律师同样意味着机会,而刑辩律师是否可以抓住这样的机会?

 

二、面对公诉人分组举证,律师应当如何应对呢?

我们从最高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知:公诉人分组举证并无不妥。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分组出示证据的过程中,确实会出现关键证据、有争议的证据与其他证据混同,律师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会出现重点不突出、不全面的情况。这的确会影响到质证效果。

那律师应该如何做?

①辩护律师要充分熟悉案件的证据材料

有丰富刑辩经验的律师都知道,不论是“分组举证”还是“一质一证”,公诉人一般都不会按照卷宗顺序来举证。若公诉人用分组举证的方式出示证据,举证的节奏就比较快,如果律师对证据材料不够熟悉的话,自然就跟不上公诉人的举证思路,很难针对性地质证。若能争取到“一质一证”的质证方式,辩护人就有更多时间去应对。

其实,只要充分熟悉了证据材料,辩护人可以做到只要公诉人讲出待证事实,就能迅速推断出要他要举什么证据,有什么类型。举个例子,当公诉人说:“公诉人要出示证明因此事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0万元的证据”时,辩护人马上就能预判到:公诉人可能会出具在案的账册、司法会计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之后迅速地梳理出针对性的质证意见。

另外,在庭前阅卷的时候,辩护人不仅要对证据进行逐个审查,还要清晰地知道: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是什么?该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的联系是什么?

②遇到复杂案件,尽可能在庭前与公诉人就质证方案达成一致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在庭前会议时,控辩审三方可以确定庭审时的质证方法和质证重点,这样,辩护人就可以提前了解公诉人如何质证、是否分组质证、如何分组质证,以便于有针对性的进行准备。

即使是没有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辩护人也可以主动与公诉人和法官沟通质证方案,了解公诉人的质证思路,提出建议,尽早准备。

③尽快弄清楚公诉人的分组逻辑,预判关键证据何时出现

如果庭前沟通不充分,或者庭上临时出现分组质证的情况时,一定要尽快弄清楚公诉人的分组逻辑,预判关键证据何时出现。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在对证据进行分组时,要遵循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一般应将证明方向一致或证明内容相近的证据归为一组,也可以根据情况,按照证据种类的不同进行分组,并注意各组证据在证明内容上的层次和递进关系,以便于法庭和旁听人员理解。

由此可见,证据分组是有其内在逻辑关系的,一般分组都是按如下三种逻辑来进行。

第一种: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来进行分组。比如将证据分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这种分组方法是比较常见的。

第二种:按犯罪构成要件来分组举证。比如职务犯罪案件,公诉人一般都会将主体身份作为单独的一组证据来举证,这样的一组证据中往往包含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等。

第三种:一事一证。这也是上述庭审中辩护人想要采取的方式。这种情况一般是针对指控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在此种案件中,为了更好的证明案件事实,公诉人一般会将证据按照指控的事实来分组,把能够证明同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全部作为一组证据来出示。

当然,公诉人也可能会同时采用两种或者三种方式来分组,比如将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作为一组,之后再将每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分组出示。

但是,不管公诉人采用了何种证据分组思路,只要辩护人摸清楚公诉人的分组逻辑,就能预判到关键证据的出现时间,从容不迫的在关键证据出现时,充分发表己方的质证意见,可能就不会被法官“请”出法庭。

④对有争议的关键性证据与其他证据混同出示时,要求法庭对关键证据一证一质。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里,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应当单独举证。

分组示证很容易出现有争议、有问题的关键证据与其他证据混同出示,重点不突出,给辩护人质证增加了难度。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当公诉人出示的一组证据中混有有争议的证据,辩护律师要有意识地提出意见,要求一证一质。

如果法官反对这种质证方式,辩论律师可以根据举证顺序,立即调整质证顺序、划定重点质证证据,开始质证时首先概括说明无异议的证据有哪些,有异议证据有哪些,之后再针对异议证据逐一发表具体意见。

其实,一证一质,是你来我往的,对抗性更强,控辩机会更均衡,但仅针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辩论,系统性、逻辑性较弱;打包举证、打包质证,是对所有争议证据的连续性质疑,如同连珠炮弹,火力只会更强。

如此,前半程控方处于压倒性优势,后半程如果律师准备充分、调整及时,完全可以逆转全局,以致于控方无法审慎思考、全面应对,甚至不得已笼统答辩:“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完全不能成立,公诉人将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再全面反驳。”

而在发表公诉意见后,仍未见“全面反驳”,此时,受伤严重的似乎不会是辩护人。类似情形在二审庭审中较为常见。由于二审庭审实际是争议审,检察官通常不再举证,由此给辩方创造了连珠炮式的质证条件,即“辩点集中呈现”,而不是“挤牙膏式呈现”。客观上,如果案件证据确有问题,辩方又准备充分,公诉方才是真正处于弱势地位。

⑤庭后,及时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出现了分组质证时,如果预判不足或准备不够时,很容易存在遗漏,辩护律师一定要当庭向法官表示:“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过多,为了突出重点、节省法庭的时间,辩护人在对证据发表意见时可能存在遗漏,对此,辩护人将在庭后提交一份书面的质证意见,并以该书面意见为准。”

在当庭发表了此意见后,辩护人在庭后就可以根据公诉人的分组情况,准备一份内容详尽的质证意见交给法庭,以弥补庭上的不足。

一场精彩的球赛,需要公平的裁判,也需要优秀的球员。除了法官不顾裁判角色无视已有规程的行为,有待商榷之外,建议律师也应该反躬自省:在这个事情过程中,自己的刑辩技能可以做得更好,自身还有很多地方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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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审理的一起涉黑案庭审中,两名律师因反对批量质证、要求对有异议的证据一证一质,先是被法官闭麦,随后被强势“请”出了法庭。

在法官的“灵魂三问”中,无数刑辩律师当场石化,赶紧挠挠头皮,抓过一本刑诉法压压惊,还是觉得后背发凉,心有余悸。

很快,这件事刷屏了朋友圈,一言激起千层浪,有的律师说这是一场“中国式特色庭审”,“在任性的蒋法官面前,国家刚性的法律规定,律师出色的辩护才能,都将彻底失效。”甚至有律师戏言道:“这位法官嫉恶如仇,控庭能力超强,扫黑除恶力度大,建议火速提拔!”

“夸”完了法官之后,是否有律师真的静下来思考过:如果你们是这个案件的辩护人,你会如何做?

 

一、律师眼中的“中国式庭审”,真的只是法官之过吗?

的确,羞羞答答的举证提纲,涉黑案件罪名多、案卷多、笔录多、被告人也多,一股脑把证据全部念完,可能导致举证不充分、被告人与律师的质证受限,确实不能达到很好的举证质证效果。这也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理由所在。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性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方可以发表质证意见。

而在这位法官的过往审判经验中,律师配合检法,从不反对“批量举证”,或者没有要求“一质一证”,就觉得这种质证方式才是天经地义的,甚至理所当然地认为这就是约定俗成的庭审规则。要知道一点,辩护人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应该是法官赋予的。

但这个规程的效力不高,难以成为判定程序违法的依据。

面对这种情况,律师也是需要总结经验的。

第一,在庭前会议的时候,各方是否有沟通过举证质证的方式,对这种方式有没有分歧?庭审时发现这个问题,是否违背了庭前会议达成的共识?

第二,举证方式属于公诉权,受法庭指挥权约束,均属裁量权范围。即使有所不当,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应当庭服从,事后再议?

第三,从效果看,虽然打包举证严重防碍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很可能打乱大部分律师的质证节奏,但对专业律师同样意味着机会,而刑辩律师是否可以抓住这样的机会?

 

二、面对公诉人分组举证,律师应当如何应对呢?

我们从最高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知:公诉人分组举证并无不妥。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分组出示证据的过程中,确实会出现关键证据、有争议的证据与其他证据混同,律师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会出现重点不突出、不全面的情况。这的确会影响到质证效果。

那律师应该如何做?

①辩护律师要充分熟悉案件的证据材料

有丰富刑辩经验的律师都知道,不论是“分组举证”还是“一质一证”,公诉人一般都不会按照卷宗顺序来举证。若公诉人用分组举证的方式出示证据,举证的节奏就比较快,如果律师对证据材料不够熟悉的话,自然就跟不上公诉人的举证思路,很难针对性地质证。若能争取到“一质一证”的质证方式,辩护人就有更多时间去应对。

其实,只要充分熟悉了证据材料,辩护人可以做到只要公诉人讲出待证事实,就能迅速推断出要他要举什么证据,有什么类型。举个例子,当公诉人说:“公诉人要出示证明因此事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0万元的证据”时,辩护人马上就能预判到:公诉人可能会出具在案的账册、司法会计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之后迅速地梳理出针对性的质证意见。

另外,在庭前阅卷的时候,辩护人不仅要对证据进行逐个审查,还要清晰地知道: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是什么?该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的联系是什么?

②遇到复杂案件,尽可能在庭前与公诉人就质证方案达成一致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在庭前会议时,控辩审三方可以确定庭审时的质证方法和质证重点,这样,辩护人就可以提前了解公诉人如何质证、是否分组质证、如何分组质证,以便于有针对性的进行准备。

即使是没有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辩护人也可以主动与公诉人和法官沟通质证方案,了解公诉人的质证思路,提出建议,尽早准备。

③尽快弄清楚公诉人的分组逻辑,预判关键证据何时出现

如果庭前沟通不充分,或者庭上临时出现分组质证的情况时,一定要尽快弄清楚公诉人的分组逻辑,预判关键证据何时出现。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在对证据进行分组时,要遵循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一般应将证明方向一致或证明内容相近的证据归为一组,也可以根据情况,按照证据种类的不同进行分组,并注意各组证据在证明内容上的层次和递进关系,以便于法庭和旁听人员理解。

由此可见,证据分组是有其内在逻辑关系的,一般分组都是按如下三种逻辑来进行。

第一种: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来进行分组。比如将证据分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这种分组方法是比较常见的。

第二种:按犯罪构成要件来分组举证。比如职务犯罪案件,公诉人一般都会将主体身份作为单独的一组证据来举证,这样的一组证据中往往包含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等。

第三种:一事一证。这也是上述庭审中辩护人想要采取的方式。这种情况一般是针对指控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在此种案件中,为了更好的证明案件事实,公诉人一般会将证据按照指控的事实来分组,把能够证明同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全部作为一组证据来出示。

当然,公诉人也可能会同时采用两种或者三种方式来分组,比如将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作为一组,之后再将每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分组出示。

但是,不管公诉人采用了何种证据分组思路,只要辩护人摸清楚公诉人的分组逻辑,就能预判到关键证据的出现时间,从容不迫的在关键证据出现时,充分发表己方的质证意见,可能就不会被法官“请”出法庭。

④对有争议的关键性证据与其他证据混同出示时,要求法庭对关键证据一证一质。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里,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应当单独举证。

分组示证很容易出现有争议、有问题的关键证据与其他证据混同出示,重点不突出,给辩护人质证增加了难度。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当公诉人出示的一组证据中混有有争议的证据,辩护律师要有意识地提出意见,要求一证一质。

如果法官反对这种质证方式,辩论律师可以根据举证顺序,立即调整质证顺序、划定重点质证证据,开始质证时首先概括说明无异议的证据有哪些,有异议证据有哪些,之后再针对异议证据逐一发表具体意见。

其实,一证一质,是你来我往的,对抗性更强,控辩机会更均衡,但仅针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辩论,系统性、逻辑性较弱;打包举证、打包质证,是对所有争议证据的连续性质疑,如同连珠炮弹,火力只会更强。

如此,前半程控方处于压倒性优势,后半程如果律师准备充分、调整及时,完全可以逆转全局,以致于控方无法审慎思考、全面应对,甚至不得已笼统答辩:“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完全不能成立,公诉人将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再全面反驳。”

而在发表公诉意见后,仍未见“全面反驳”,此时,受伤严重的似乎不会是辩护人。类似情形在二审庭审中较为常见。由于二审庭审实际是争议审,检察官通常不再举证,由此给辩方创造了连珠炮式的质证条件,即“辩点集中呈现”,而不是“挤牙膏式呈现”。客观上,如果案件证据确有问题,辩方又准备充分,公诉方才是真正处于弱势地位。

⑤庭后,及时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出现了分组质证时,如果预判不足或准备不够时,很容易存在遗漏,辩护律师一定要当庭向法官表示:“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过多,为了突出重点、节省法庭的时间,辩护人在对证据发表意见时可能存在遗漏,对此,辩护人将在庭后提交一份书面的质证意见,并以该书面意见为准。”

在当庭发表了此意见后,辩护人在庭后就可以根据公诉人的分组情况,准备一份内容详尽的质证意见交给法庭,以弥补庭上的不足。

一场精彩的球赛,需要公平的裁判,也需要优秀的球员。除了法官不顾裁判角色无视已有规程的行为,有待商榷之外,建议律师也应该反躬自省:在这个事情过程中,自己的刑辩技能可以做得更好,自身还有很多地方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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