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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兰荣杰:“王振华案”到底是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0-06-22

【作者:兰荣杰】

近日,原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性侵9岁女童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一审认定强制猥亵罪成立,顶格判刑5年有期徒刑

顶级富豪、无辜幼女、明星律师加之诡异股价,使本案注定饱受争议。“判轻了”,是不少舆论的反应,尤其是在“写淫秽小说判刑10年”等先例的对照下。除此之外,办理本案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辩护律师,乃至专家学者和立法机关,都不可避免地卷入舆论旋风中。笔者身为一个9岁女童的父亲,同时也是一个法律人,难免也有一些不吐不快之语。

1.公安机关:难为无米之炊?

有人质疑公安没有挖出王振华的其他类似行为,因为“看到一只蟑螂出现在厨房时,肯定还有更多蟑螂”;所获证据不够扎实,不仅缺乏证明性器官接触的客观证据和口供,甚至被指连猥亵致伤的证据都有瑕疵,最终导致法院顶格也只能判5年。

笔者认为,这多少有些冤枉警方了。一则性侵案件需要被害人报案,但大多被害人心存顾虑,在有钱/有权之人性侵幼女案件中尤其如此。二则性侵幼女案件证据特殊,无性器官插入则基本没有DNA等铁证,现场也少有监控录像或目击证人,被害幼女的陈述又因心理压力或认知水平等作用有限,最终往往难以证明系强奸。按照目前信息披露,本案没有拿到王振华的认罪口供,也没有出现理想的被害人陈述,可能正是上海公安机关文明办案的体现。

2.检察机关:履职不到位?

检察机关在本案中也受到了一些质疑,被指在前期对公安侦查的监督和指导不够,导致证据条件不理想;向法院建议量刑4-5年,束缚了法官的手脚。

笔者认为这些声音都“打错了靶子”。检察机关不论如何监督和指导,也不可能无中生有炮制证据。再者,本案并非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不能约束法院;两家意见趋同,不过是进一步显示本案在技术层面难以提档处刑。

3.法官:不敢突破常规?

作为裁判者,法官遭到的指责声音更多来自学界:一是坚持“性器官接触说”这一强奸罪构成要件,不承认(手指或物件)“进入说”,从而没法认定刑期更重的强奸罪,只能认定强制猥亵这一轻罪。二是没将受害女童的低龄、轻伤后果和事发环境等作为认定“猥亵情节恶劣”的依据,导致不能提档到5年以上量刑。三是机械坚持“印证”标准,在没有客观证据且双方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不敢诉诸自由心证认定强奸事实成立。

如果仅从学术角度分析,这些批评有一定的道理。但若换位思考,毕竟在立法和司法政策没有明确调整的前提下,要让一线法官在如此广受关注的案件中突破常规,仅依对法律规范的学理解释及纯粹的自由心证判案,多少有些强人所难。

4.辩护律师:吃相不雅?

陈有西、李肖霖两位知名律师担任王振华的辩护律师,相信一开始就明知可能“谤满天下”。然而从舆论看来,批评两人“为坏人说话”的声音并不特别多,可见公众已逐渐接受“任何人都有权获得辩护”的程序理念,这一点尤其难能可贵。他们(或之一)遭受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三点:一是接案子“不挑食”,甚至多少有些“得了便宜还卖乖”,硬要把商业行为说得高大上;二是为王振华的人品背书,声称王“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知道国家法律底线,坚决不能碰幼女”;三是高调发布公开信息,甚至披露涉及受害女童的部分具体信息。

愚见以为,不管是为钱为名还是为公义,律师都可以自由接案,但爱惜羽毛者自当注意案件的“品位”,并留心“就事论事”的辩护和“为人品背书”的区别。再者,面对“不对称、一边倒”的舆论,辩护律师更明智的做法可能是不作回应,仅在法庭上就证据、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技术性辩护。任何意图在法庭外平衡舆论的想法,都注定惹火烧身,甚至引发对当事人更不利的舆论压力。

5.法理与情理的落差

公众对于王振华案“判轻了”的质疑,看来责任既不在公检法,也不在辩护律师。归根结底的原因,指向立法和司法层面的两个深层次问题。

在立法层面,一是对“强奸”和“猥亵情节恶劣”的定义都较为严苛,尤其是不能关照性侵幼女案的诸多特殊性,导致司法者在一些案件中欲判重刑而不能。二是未能在强奸幼女、写“淫秽文章”甚至贪污腐败等罪行的量刑之间求得符合公众观感的平衡。

在司法层面,基于案件审批和错案追究等原因,法官一则习惯根据多个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来认定核心事实,即便在性侵幼女案件中也不轻易诉诸自由心证;二则根据成文法的明确规定,不轻易基于个案和法理突破性地解释法律,以致判决合法却出现难以被公众接受的情况。要消解性侵幼女案件中舆论与司法的龃龉,实质是要弥合情理与法理的落差,随着社会对妇女儿童人身权利保护更高的期待,既需要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的调整,也需要赋予法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解释问题上的充分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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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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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原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性侵9岁女童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一审认定强制猥亵罪成立,顶格判刑5年有期徒刑

顶级富豪、无辜幼女、明星律师加之诡异股价,使本案注定饱受争议。“判轻了”,是不少舆论的反应,尤其是在“写淫秽小说判刑10年”等先例的对照下。除此之外,办理本案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辩护律师,乃至专家学者和立法机关,都不可避免地卷入舆论旋风中。笔者身为一个9岁女童的父亲,同时也是一个法律人,难免也有一些不吐不快之语。

1.公安机关:难为无米之炊?

有人质疑公安没有挖出王振华的其他类似行为,因为“看到一只蟑螂出现在厨房时,肯定还有更多蟑螂”;所获证据不够扎实,不仅缺乏证明性器官接触的客观证据和口供,甚至被指连猥亵致伤的证据都有瑕疵,最终导致法院顶格也只能判5年。

笔者认为,这多少有些冤枉警方了。一则性侵案件需要被害人报案,但大多被害人心存顾虑,在有钱/有权之人性侵幼女案件中尤其如此。二则性侵幼女案件证据特殊,无性器官插入则基本没有DNA等铁证,现场也少有监控录像或目击证人,被害幼女的陈述又因心理压力或认知水平等作用有限,最终往往难以证明系强奸。按照目前信息披露,本案没有拿到王振华的认罪口供,也没有出现理想的被害人陈述,可能正是上海公安机关文明办案的体现。

2.检察机关:履职不到位?

检察机关在本案中也受到了一些质疑,被指在前期对公安侦查的监督和指导不够,导致证据条件不理想;向法院建议量刑4-5年,束缚了法官的手脚。

笔者认为这些声音都“打错了靶子”。检察机关不论如何监督和指导,也不可能无中生有炮制证据。再者,本案并非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不能约束法院;两家意见趋同,不过是进一步显示本案在技术层面难以提档处刑。

3.法官:不敢突破常规?

作为裁判者,法官遭到的指责声音更多来自学界:一是坚持“性器官接触说”这一强奸罪构成要件,不承认(手指或物件)“进入说”,从而没法认定刑期更重的强奸罪,只能认定强制猥亵这一轻罪。二是没将受害女童的低龄、轻伤后果和事发环境等作为认定“猥亵情节恶劣”的依据,导致不能提档到5年以上量刑。三是机械坚持“印证”标准,在没有客观证据且双方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不敢诉诸自由心证认定强奸事实成立。

如果仅从学术角度分析,这些批评有一定的道理。但若换位思考,毕竟在立法和司法政策没有明确调整的前提下,要让一线法官在如此广受关注的案件中突破常规,仅依对法律规范的学理解释及纯粹的自由心证判案,多少有些强人所难。

4.辩护律师:吃相不雅?

陈有西、李肖霖两位知名律师担任王振华的辩护律师,相信一开始就明知可能“谤满天下”。然而从舆论看来,批评两人“为坏人说话”的声音并不特别多,可见公众已逐渐接受“任何人都有权获得辩护”的程序理念,这一点尤其难能可贵。他们(或之一)遭受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三点:一是接案子“不挑食”,甚至多少有些“得了便宜还卖乖”,硬要把商业行为说得高大上;二是为王振华的人品背书,声称王“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知道国家法律底线,坚决不能碰幼女”;三是高调发布公开信息,甚至披露涉及受害女童的部分具体信息。

愚见以为,不管是为钱为名还是为公义,律师都可以自由接案,但爱惜羽毛者自当注意案件的“品位”,并留心“就事论事”的辩护和“为人品背书”的区别。再者,面对“不对称、一边倒”的舆论,辩护律师更明智的做法可能是不作回应,仅在法庭上就证据、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技术性辩护。任何意图在法庭外平衡舆论的想法,都注定惹火烧身,甚至引发对当事人更不利的舆论压力。

5.法理与情理的落差

公众对于王振华案“判轻了”的质疑,看来责任既不在公检法,也不在辩护律师。归根结底的原因,指向立法和司法层面的两个深层次问题。

在立法层面,一是对“强奸”和“猥亵情节恶劣”的定义都较为严苛,尤其是不能关照性侵幼女案的诸多特殊性,导致司法者在一些案件中欲判重刑而不能。二是未能在强奸幼女、写“淫秽文章”甚至贪污腐败等罪行的量刑之间求得符合公众观感的平衡。

在司法层面,基于案件审批和错案追究等原因,法官一则习惯根据多个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来认定核心事实,即便在性侵幼女案件中也不轻易诉诸自由心证;二则根据成文法的明确规定,不轻易基于个案和法理突破性地解释法律,以致判决合法却出现难以被公众接受的情况。要消解性侵幼女案件中舆论与司法的龃龉,实质是要弥合情理与法理的落差,随着社会对妇女儿童人身权利保护更高的期待,既需要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的调整,也需要赋予法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解释问题上的充分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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