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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吕先三涉“套路贷”诈骗案二审宣判:同一罪名由十二年改判三年

发布时间:2020-11-18

备受关注的律师吕先三涉“套路贷”诈骗案二审宣判,安徽省高级法院以诈骗罪改判吕先三有期徒刑三年。此前,合肥市中级法院以同一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吕先三辩护律师周泽表示,吕先三坚称自己无罪,将提出申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2年,徐维琴、邵柏春成立了合肥启博商贸有限公司,专做小额贷款生意。2013年12月,安徽律师吕先三开始为徐维琴的家人代理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徐维琴、邵柏春等人先后拉拢、网罗亲属、律师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催债相结合的方式,大肆侵占借款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徐、邵二人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卷材料显示,2014年4月开始,吕先三陆续接手了徐维琴、邵柏春等人与商人李光建的借贷纠纷。正是这些与李光建相关的案子,把他卷入了风波,被指控诈骗。

一审判决中,认定吕先三是徐邵夫妇诈骗犯罪的共犯。法院认为,吕先三作为律师,主观上具有帮助被告人徐维琴、邵柏春等人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通过代理诉讼实施了帮助行为,应认定系诈骗罪共犯。一审因诈骗罪判处吕先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安徽省高院在11月17日的二审判决书中对一审认定吕先三诈骗的两起诉讼分别做了两个性质不同的认定。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吕先三参与诈骗李光建2000万元。安徽省高院认为,其中1900万元系未遂的数额有误,仅能认定吕先三参与诈骗300万元且未遂。对于一审认定的关于吕先三的其他事实,安徽省法院予以认定。

安徽省高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在代理原告邵柏春、王仁芳分别诉被告李光建及广齐公司3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前,吕先三明知李光建借还款情况特别是广齐公司作为担保人代为还款300万元的情况,仍向徐维琴、邵柏春提议让李光建针对两笔各300万元借款分别出具“本金未还,利息只还了三个月”的情况说明,并在诉讼过程中将两份情况说明提交给法庭。

判决书认定,在代理与之相关联的梅泉被诉100万元不当得利案中,吕先三明知李光建是根据邵柏春夫妇的要求还款到梅泉账户,梅泉并未借款给李光建,仍提议需要梅泉曾多次找李光建要债的虚假证明,并指使梅泉作虚假陈述。由此可见,吕先三明知广齐公司作为担保人代李光建归还了其中的一笔300万元,仍积极为徐维琴夫妇出谋划策,提议让李光建出具说明称两笔300万元本金均未归还,足以认定吕先三主观上诈骗了其中的一笔300万。

另外一起诉讼代理则没有被认定犯罪。

判决书中认定,在以窦昌明、邵柏春名义分别起诉李光建400万元及1000万元的诉讼中,吕先三虽明知系虚假诉讼,但没有参与组织、策划、指挥虚假诉讼,仅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可不以犯罪迫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各上诉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安徽省高院认为,徐维琴组织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邵柏春根据徐维琴的安排负责发放贷款、收款并记账、制作银行流水、提起虛假诉讼,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诈骗犯罪处罚。

安徽省法院认为,吕先三利用专业法律知识为徐维琴夫妇诈骗李光建和广齐公司提供帮助,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均应按照各自参与的诈骗犯罪处罚。

周泽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吕先三仍认为自己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对二审判决不服,表示后续将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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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吕先三涉“套路贷”诈骗案二审宣判:同一罪名由十二年改判三年

发布时间:2020-11-18

备受关注的律师吕先三涉“套路贷”诈骗案二审宣判,安徽省高级法院以诈骗罪改判吕先三有期徒刑三年。此前,合肥市中级法院以同一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吕先三辩护律师周泽表示,吕先三坚称自己无罪,将提出申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2年,徐维琴、邵柏春成立了合肥启博商贸有限公司,专做小额贷款生意。2013年12月,安徽律师吕先三开始为徐维琴的家人代理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徐维琴、邵柏春等人先后拉拢、网罗亲属、律师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催债相结合的方式,大肆侵占借款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徐、邵二人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卷材料显示,2014年4月开始,吕先三陆续接手了徐维琴、邵柏春等人与商人李光建的借贷纠纷。正是这些与李光建相关的案子,把他卷入了风波,被指控诈骗。

一审判决中,认定吕先三是徐邵夫妇诈骗犯罪的共犯。法院认为,吕先三作为律师,主观上具有帮助被告人徐维琴、邵柏春等人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通过代理诉讼实施了帮助行为,应认定系诈骗罪共犯。一审因诈骗罪判处吕先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安徽省高院在11月17日的二审判决书中对一审认定吕先三诈骗的两起诉讼分别做了两个性质不同的认定。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吕先三参与诈骗李光建2000万元。安徽省高院认为,其中1900万元系未遂的数额有误,仅能认定吕先三参与诈骗300万元且未遂。对于一审认定的关于吕先三的其他事实,安徽省法院予以认定。

安徽省高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在代理原告邵柏春、王仁芳分别诉被告李光建及广齐公司3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前,吕先三明知李光建借还款情况特别是广齐公司作为担保人代为还款300万元的情况,仍向徐维琴、邵柏春提议让李光建针对两笔各300万元借款分别出具“本金未还,利息只还了三个月”的情况说明,并在诉讼过程中将两份情况说明提交给法庭。

判决书认定,在代理与之相关联的梅泉被诉100万元不当得利案中,吕先三明知李光建是根据邵柏春夫妇的要求还款到梅泉账户,梅泉并未借款给李光建,仍提议需要梅泉曾多次找李光建要债的虚假证明,并指使梅泉作虚假陈述。由此可见,吕先三明知广齐公司作为担保人代李光建归还了其中的一笔300万元,仍积极为徐维琴夫妇出谋划策,提议让李光建出具说明称两笔300万元本金均未归还,足以认定吕先三主观上诈骗了其中的一笔300万。

另外一起诉讼代理则没有被认定犯罪。

判决书中认定,在以窦昌明、邵柏春名义分别起诉李光建400万元及1000万元的诉讼中,吕先三虽明知系虚假诉讼,但没有参与组织、策划、指挥虚假诉讼,仅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可不以犯罪迫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各上诉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安徽省高院认为,徐维琴组织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邵柏春根据徐维琴的安排负责发放贷款、收款并记账、制作银行流水、提起虛假诉讼,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诈骗犯罪处罚。

安徽省法院认为,吕先三利用专业法律知识为徐维琴夫妇诈骗李光建和广齐公司提供帮助,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均应按照各自参与的诈骗犯罪处罚。

周泽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吕先三仍认为自己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对二审判决不服,表示后续将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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