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 严选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20-11-20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3年4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家中,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3支,于2019年11月6日在家中被查获,现场起获枪状物、弹药、火药等物品。经鉴定,5支认定为枪支,其中2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3支以火药为动力;9发步枪子弹,5发手枪弹,7发猎枪弹,165发自制铅弹头经抽样鉴定为枪弹。
魏某当庭对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罪认罚。魏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某法律意识淡薄,出于个人爱好制造枪支,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西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国家的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在人口密集的小区内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数量较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秩序统一性原则意味着法秩序应当向公民设置明确的、不自相矛盾的行为规范,但不要求法律术语的统一性,也不妨碍在不同于行政法律规范意义上界定枪支概念。基于法益保护的目的与抽象危险犯的学理,只能将具有显著杀伤力和高度危险性的枪形物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意义上的枪支。因此,赵春华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难以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即便从公安部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出发,也应当肯定赵春华陷入了无法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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