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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有些涉民企刑案逾期滞留侦查环节,应力纠“挂案”

发布时间:2020-12-22

    一起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业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时,应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界限,对于久侦不结的“挂案”,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办案力度,依法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二显示,犯罪嫌疑人温某某,男,1975年10月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甲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负责人。

    2010年4月至5月间,甲公司分别与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钦州市钦北区引水供水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向甲公司支付70万元和110万元的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完成后,甲公司和乙公司、丙公司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

    2011年8月31日,丙公司广西分公司经理王某某到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以下简称良庆公安分局)报案,该局于2011年10月14日对甲公司负责人温某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此后,公安机关未传唤温某某,也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2019年8月13日,温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9月12日。

    2019年8月26日,温某某的辩护律师向南宁市良庆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认为上述经济纠纷,并非合同诈骗,请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良庆区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良庆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不足以认定温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具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和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予以刑事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9年9月27日,良庆区检察院向良庆公安分局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良庆公安分局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温某某合同诈骗案。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表示,此案涉及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分问题,通过这个案例明确,在办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时,要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导向等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机械司法,对于民事欺诈、合同违约等债权纠纷案件,要实质性研究分析涉案法律关系、当事人法律行为及其主观故意,不能简单化认定“刑事诈骗”“合同诈骗”,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违法进行公权干预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检在阐述指导意义时指出,要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避免片面关注行为结果而忽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签订合同时具有部分履约能力,其后完善履约能力并积极履约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述指导意义还表示,由于立案标准、工作程序和认识分歧等原因,有些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逾期滞留在侦查环节,既未被撤销,又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形成“挂案”,导致民营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长期处于被追诉状态,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破坏当地营商环境,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发现侦查环节“挂案”的,应当对公安机关的立案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也要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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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有些涉民企刑案逾期滞留侦查环节,应力纠“挂案”

发布时间:2020-12-22

    一起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业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时,应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界限,对于久侦不结的“挂案”,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办案力度,依法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二显示,犯罪嫌疑人温某某,男,1975年10月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甲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负责人。

    2010年4月至5月间,甲公司分别与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钦州市钦北区引水供水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向甲公司支付70万元和110万元的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完成后,甲公司和乙公司、丙公司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

    2011年8月31日,丙公司广西分公司经理王某某到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以下简称良庆公安分局)报案,该局于2011年10月14日对甲公司负责人温某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此后,公安机关未传唤温某某,也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2019年8月13日,温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9月12日。

    2019年8月26日,温某某的辩护律师向南宁市良庆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认为上述经济纠纷,并非合同诈骗,请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良庆区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良庆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不足以认定温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具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和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予以刑事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9年9月27日,良庆区检察院向良庆公安分局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良庆公安分局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温某某合同诈骗案。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表示,此案涉及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分问题,通过这个案例明确,在办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时,要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导向等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机械司法,对于民事欺诈、合同违约等债权纠纷案件,要实质性研究分析涉案法律关系、当事人法律行为及其主观故意,不能简单化认定“刑事诈骗”“合同诈骗”,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违法进行公权干预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检在阐述指导意义时指出,要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避免片面关注行为结果而忽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签订合同时具有部分履约能力,其后完善履约能力并积极履约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述指导意义还表示,由于立案标准、工作程序和认识分歧等原因,有些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逾期滞留在侦查环节,既未被撤销,又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形成“挂案”,导致民营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长期处于被追诉状态,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破坏当地营商环境,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发现侦查环节“挂案”的,应当对公安机关的立案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也要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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