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除此以外,其他单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都不能成为单位的主体。
本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上述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国有商业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向申请贷款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好处费。这里所说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谋取非法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至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法律依据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本罪的重要特征是将索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归单位所有。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私分、中饱私囊的,则不适用本条规定,而应根据对个人犯的处刑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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