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冰冰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6-15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三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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