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02
四川网律师解答:
行为人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自己生产的劣质产品上假冒他人优质产品的注册商标,从而使他人受到重大损失,应以论处,不宜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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