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21-07-05
律师解答: 以赌博为业,从字面上理解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司法机关在认定“以赌博为业”的赌博罪时,通常是根据行为人赌博的持续时间、次数、赌资金额大小来认定,但也不乏宽泛的长期赌博、赌博获利、借钱赌博、帮他人赌博下注等情节。“以赌博为业”中的“业”既包括专职,也包括兼业,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正当职业或收入。
“以赌博为业”的核心内涵有二:一是赌博的持续时间要求。行为人只有连续或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持续实施赌博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进而达到刑罚处罚的必要;二是赌博的赌资及危害后果要求。只有那些涉案赌资金额巨大,或者赌资来源个人或家庭主要收入,且对家庭生活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或者对社会造成其他重大的不利后果等才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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