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1-07-07
我国《治安处罚法》第70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相比,二者主观方面均强调以营利为目的,且客观上都是为他人赌博提供便利的行为,但是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律师解答:第一,参赌人员的赌博性质不同。在违法性经营场所内,参赌者之间只进行财物数量较少、输赢较小的赌博活动。而赌场内的参赌者往往赌资数额相对较大,导致赌博输赢也很悬殊。
第二,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行为的次数不同。一般违法行为表现为偶尔或者次数不多地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等条件,而开设赌场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多次并长期性地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
第三,经营者抽头渔利的数额不同。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收取的费用一般也会超过合理的场所使用费和服务费,但超额幅度较小。相反,开设赌场的行为人一般按赌博大小采取抽成、收佣金的方式收取的费用,并且费用数额远远超过了合理的场地费与服务费,使其抽头渔利的数额往往达到了较大的程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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