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1-08-02
答:根据我国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仍以论处。
有关非法拘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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