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9-20
答:主要在与目的和行为不同。是侵犯自由类犯罪的基本类型,除为索取债务扣押人质的这种特殊情形外,对主管目的和侵犯自由的方式均无特别的限定。而限于以出卖为目的;限于为了非法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拐骗儿童罪则限于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
有关非法拘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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