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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院士的那位,为何一个月才刑拘?

发布时间:2021-07-12

来源:景来律师

景来律师导读

朝阳警方的通报出来之前,我还在微信上跟胡志强法医在讨论伤情鉴定的问题。他认为什么伤情不好判断,我倾向于认为不构成重伤而是轻伤,并且认为轻伤鉴定出来会有刑拘。这也是我前天文中所写的“让子弹飞一会儿”应有之意,因为一切都得看证据,伤情鉴定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证据。

通告一出,我第一时间转了,但却没有马上跟进写文章,因为还有很多疑点没有搞清楚。如果事情真的像网友想得那么简单,会拖这一个月吗?所以,诸位要看情绪文章的,可以不用往下看,本文的分析不一定合您意。

我关注的第一个疑点,还是案发动机。没有无缘不顾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警方通告对案发原因只字未提,讳莫如深。“6月6日19时许,张某与王某年、吴某蓉等人在某餐厅共同就餐,期间张某、王某年酒后发生口角。22时40分许,张某和王某年再次发生口角”,竟然没有说什么原因发生的口角。网传的三个版本,到底是双方交流投资项目起的争执,是受害者辱骂国家辱骂航天,还是张陶求院士不成恼羞成怒?至今没有答案。

如果按照受害者的陈述,张陶宴请两位院士是为了让他们写个推荐信,那目的完全是正面的,即使当王院士说他要“认识认识了解了解再说”时,宴请目的也并没有完全落空,后面还有空间。正常人反应不应该是“那请王院士多多了解,多多关照,下次再麻烦您”么?但凡有一点智商和情商的人,都不至于恼羞成怒、大打出手。张陶好歹在官场多年,在体制内都混到了副厅级,这点简单道理不懂吗?所以,这中间一定有隐情,被害人的单方面陈述,未必可信。作为证据,被害人陈述的主观性是非常大的。

那张陶的陈述是怎么样的呢?从网上流传的张陶辩解版本看,当时张陶是在公司与吴美蓉交流投资项目,张陶表示该项目与公司投资原则有差距,王晋年对此非常不满。会后就餐期间,王晋年“不断辱骂国家,辱骂航天”,这个说法更让人难以置信。王晋年长期从事航空航天遥感技术与应用工作,对国家有突出贡献,怎么可能公开辱骂国家辱骂航天呢?所以张陶的这番陈述,很明显有给自己打人开脱之嫌,可信度更低。即使其陈述属实,也不构成打人的理由,丝毫不能导致自己被豁免追究责任。

几乎所有警方通告,都会写案发起因,哪怕是因为一些小事引发的,都会以“因琐事纠纷”一笔带过,但本案影响这么大,通告对起因却啥也没写,让网友自己猜。在场的人如果各执一词,本案动因岂不成了罗生门?如果张陶是无故生非或者借故生非,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如果双方因矛盾起争执,有伤害之故意,且构成轻伤或重伤,则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动机并非不重要。可是,没有公布,最大的可能是尚未查清,双方的一面之词都不足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警方通告中提到了“双方陈述内容中的矛盾点”似乎也验证了我的分析。

但警方通告中没有提到罪名。刑拘时是一定有罪名的,在刑拘通知书中有,否则就不合法定程序。本案涉嫌的罪名,最大可能是故意伤害,其次才是寻衅滋事。前者要在实践中要以轻伤以上作为前提,后者则不需要轻伤,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在公众场所闹事,或者公开殴打他人,都可以构成。(Jlls)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通常三年以下,而寻衅滋事罪通常是五年以下。刑拘是在轻伤鉴定意见出来后采取的,那在此之前,不能对张陶采取任何措施吗?包括行政处罚?

从程序上说,公安机关是可以先行对张陶采取行政拘留的,哪怕伤情鉴定的结果没有出来。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以直接进行拘留。如果后期发现构成了轻伤以上,治安拘留可以转刑事拘留,在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很多人质疑,案发6月6日,为何一个月后才进行拘留?为何不能先行行政拘留呢?这得结合案发的较为复杂的背景来看,确实不是那么简单的。

根据通告,受害人报警的时间是6月12日12时许。也就是说,案发的6月6日晚上,王晋年和吴美蓉都没有报警。吴美蓉当时拨打过120,但没有拨打110,如果有报警记录,通告里必然会交代,因为很容易调取。吴美蓉的就诊时间是6月7日,发现有新发的压缩骨折。压缩骨折与横突骨折的区别,是横突骨折多为直接外力,而压缩骨折比较符合视频中的碰倒。在案发五天后的6月11日,王晋年去某部队医院就诊,于是有了第一份诊断证明。随后6月15日,他再去积水潭医院就诊,于是有了第二份诊断证明。这两份证明对骨折的描述是有差别的。

我就此咨询过一些法医专家,他们对此不无争议。鉴定时除了看诊断报告,还要看扫描片,看动态影像资料,看人身的活体。有的法医就指出吴美蓉的腰椎性质明显有问题,王晋年肋骨骨折要看骨痂,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非常勉强。我不是法医专业,无从置喙,专家尚且争论得不可开交,警方称“应当依据肌体损伤及修复的临床情况进行影像学复检,才能进行正式伤情鉴定”,也是谨慎的做法。所以,直到7月5日,王晋年复诊后才作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也是有客观原因的。

当然,我并不因此认为,警方在处理此案时积极高效,(Jlls)没有问题。众所周知,因为敏感的时间节点,对一个敏感部门的重要人物直接进行拘留,肯定是有顾虑的。受害方没有及时报警,要求严惩的意愿并不一定很强烈,应该也是留下了调解的空间,毕竟实践中轻伤害案件调解的也比比皆是。这种案件,属于可上可下的,关键还是伤情鉴定。万一鉴定不构成轻伤,刑拘无疑是草率的。所以,鉴定意见就成了警方采取强制措施的前置条件。

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6月12日警方受理报案后,调取了案发现场的视频录像,并进行了固定。这个视听资料,是本案的重要证据,一般而言,不会给当事人,是要直接入卷的。那么王晋年是怎么拿到监控视频并得以在互联网上公布的呢?一种可能是报警之前通过小区的物业部门,直接拷贝了视频。这种可能性比较低,现在物业部门针对业主提出查看监控的要求,可能会满足,但拷贝涉案视频,往往需要公安部门出面。第二种可能是公安机关在调取视频后,有人复制给了王晋年,并默许了其网上传播。其实到这一步,事态已经不可控,张陶及其所在单位都无法左右了。

这次网络传播,也存在一些疑点,比如张陶是否要求两位受害人推荐院士,双方各执一词,目前无法查证。但“殴打一个多小时”,“重伤”,这些基本上是被否认了。按理说,现在小区安装的监控视频应该是有图像和声音的,为什么传播的视频只有画面,却听不到声音?是因为原来就没有,还是被处理掉了?视频有没有剪辑,有没有消声?如果说案发时双方发生了争执,那真实的争执到底是什么?在录像中有没有体现?纠纷发生前,双方有没有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从中查到宴请的背景以及纠纷的性质?这些可能都需要公安机关查证。

现在网上有人故意传谣,说张陶背景很深,扯到主席的护卫,扯到上将,说张陶是红三代云云。可是,我从可靠渠道了解到的是,(Jlls)张宗逊只有孙女没有孙子,陶斯亮也没有嫁给张宗逊的儿子,两家没有任何关系。张陶是农村的凤凰男,根本不是什么红三代。但就是这样的谣言,很有市场。如果他真有那么深的背景,我想也不至于视频满天飞,单位内部的一份文件也传得到处都是,可能有人需要网民们热血沸腾。很显然,因为个人的鲁莽行为,组织上是要做切割的。他被法办,只是鉴定意见出来早晚的问题。

写于2021年7月6日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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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警方的通报出来之前,我还在微信上跟胡志强法医在讨论伤情鉴定的问题。他认为什么伤情不好判断,我倾向于认为不构成重伤而是轻伤,并且认为轻伤鉴定出来会有刑拘。这也是我前天文中所写的“让子弹飞一会儿”应有之意,因为一切都得看证据,伤情鉴定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证据。

通告一出,我第一时间转了,但却没有马上跟进写文章,因为还有很多疑点没有搞清楚。如果事情真的像网友想得那么简单,会拖这一个月吗?所以,诸位要看情绪文章的,可以不用往下看,本文的分析不一定合您意。

我关注的第一个疑点,还是案发动机。没有无缘不顾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警方通告对案发原因只字未提,讳莫如深。“6月6日19时许,张某与王某年、吴某蓉等人在某餐厅共同就餐,期间张某、王某年酒后发生口角。22时40分许,张某和王某年再次发生口角”,竟然没有说什么原因发生的口角。网传的三个版本,到底是双方交流投资项目起的争执,是受害者辱骂国家辱骂航天,还是张陶求院士不成恼羞成怒?至今没有答案。

如果按照受害者的陈述,张陶宴请两位院士是为了让他们写个推荐信,那目的完全是正面的,即使当王院士说他要“认识认识了解了解再说”时,宴请目的也并没有完全落空,后面还有空间。正常人反应不应该是“那请王院士多多了解,多多关照,下次再麻烦您”么?但凡有一点智商和情商的人,都不至于恼羞成怒、大打出手。张陶好歹在官场多年,在体制内都混到了副厅级,这点简单道理不懂吗?所以,这中间一定有隐情,被害人的单方面陈述,未必可信。作为证据,被害人陈述的主观性是非常大的。

那张陶的陈述是怎么样的呢?从网上流传的张陶辩解版本看,当时张陶是在公司与吴美蓉交流投资项目,张陶表示该项目与公司投资原则有差距,王晋年对此非常不满。会后就餐期间,王晋年“不断辱骂国家,辱骂航天”,这个说法更让人难以置信。王晋年长期从事航空航天遥感技术与应用工作,对国家有突出贡献,怎么可能公开辱骂国家辱骂航天呢?所以张陶的这番陈述,很明显有给自己打人开脱之嫌,可信度更低。即使其陈述属实,也不构成打人的理由,丝毫不能导致自己被豁免追究责任。

几乎所有警方通告,都会写案发起因,哪怕是因为一些小事引发的,都会以“因琐事纠纷”一笔带过,但本案影响这么大,通告对起因却啥也没写,让网友自己猜。在场的人如果各执一词,本案动因岂不成了罗生门?如果张陶是无故生非或者借故生非,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如果双方因矛盾起争执,有伤害之故意,且构成轻伤或重伤,则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动机并非不重要。可是,没有公布,最大的可能是尚未查清,双方的一面之词都不足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警方通告中提到了“双方陈述内容中的矛盾点”似乎也验证了我的分析。

但警方通告中没有提到罪名。刑拘时是一定有罪名的,在刑拘通知书中有,否则就不合法定程序。本案涉嫌的罪名,最大可能是故意伤害,其次才是寻衅滋事。前者要在实践中要以轻伤以上作为前提,后者则不需要轻伤,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在公众场所闹事,或者公开殴打他人,都可以构成。(Jlls)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通常三年以下,而寻衅滋事罪通常是五年以下。刑拘是在轻伤鉴定意见出来后采取的,那在此之前,不能对张陶采取任何措施吗?包括行政处罚?

从程序上说,公安机关是可以先行对张陶采取行政拘留的,哪怕伤情鉴定的结果没有出来。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以直接进行拘留。如果后期发现构成了轻伤以上,治安拘留可以转刑事拘留,在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很多人质疑,案发6月6日,为何一个月后才进行拘留?为何不能先行行政拘留呢?这得结合案发的较为复杂的背景来看,确实不是那么简单的。

根据通告,受害人报警的时间是6月12日12时许。也就是说,案发的6月6日晚上,王晋年和吴美蓉都没有报警。吴美蓉当时拨打过120,但没有拨打110,如果有报警记录,通告里必然会交代,因为很容易调取。吴美蓉的就诊时间是6月7日,发现有新发的压缩骨折。压缩骨折与横突骨折的区别,是横突骨折多为直接外力,而压缩骨折比较符合视频中的碰倒。在案发五天后的6月11日,王晋年去某部队医院就诊,于是有了第一份诊断证明。随后6月15日,他再去积水潭医院就诊,于是有了第二份诊断证明。这两份证明对骨折的描述是有差别的。

我就此咨询过一些法医专家,他们对此不无争议。鉴定时除了看诊断报告,还要看扫描片,看动态影像资料,看人身的活体。有的法医就指出吴美蓉的腰椎性质明显有问题,王晋年肋骨骨折要看骨痂,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非常勉强。我不是法医专业,无从置喙,专家尚且争论得不可开交,警方称“应当依据肌体损伤及修复的临床情况进行影像学复检,才能进行正式伤情鉴定”,也是谨慎的做法。所以,直到7月5日,王晋年复诊后才作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也是有客观原因的。

当然,我并不因此认为,警方在处理此案时积极高效,(Jlls)没有问题。众所周知,因为敏感的时间节点,对一个敏感部门的重要人物直接进行拘留,肯定是有顾虑的。受害方没有及时报警,要求严惩的意愿并不一定很强烈,应该也是留下了调解的空间,毕竟实践中轻伤害案件调解的也比比皆是。这种案件,属于可上可下的,关键还是伤情鉴定。万一鉴定不构成轻伤,刑拘无疑是草率的。所以,鉴定意见就成了警方采取强制措施的前置条件。

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6月12日警方受理报案后,调取了案发现场的视频录像,并进行了固定。这个视听资料,是本案的重要证据,一般而言,不会给当事人,是要直接入卷的。那么王晋年是怎么拿到监控视频并得以在互联网上公布的呢?一种可能是报警之前通过小区的物业部门,直接拷贝了视频。这种可能性比较低,现在物业部门针对业主提出查看监控的要求,可能会满足,但拷贝涉案视频,往往需要公安部门出面。第二种可能是公安机关在调取视频后,有人复制给了王晋年,并默许了其网上传播。其实到这一步,事态已经不可控,张陶及其所在单位都无法左右了。

这次网络传播,也存在一些疑点,比如张陶是否要求两位受害人推荐院士,双方各执一词,目前无法查证。但“殴打一个多小时”,“重伤”,这些基本上是被否认了。按理说,现在小区安装的监控视频应该是有图像和声音的,为什么传播的视频只有画面,却听不到声音?是因为原来就没有,还是被处理掉了?视频有没有剪辑,有没有消声?如果说案发时双方发生了争执,那真实的争执到底是什么?在录像中有没有体现?纠纷发生前,双方有没有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从中查到宴请的背景以及纠纷的性质?这些可能都需要公安机关查证。

现在网上有人故意传谣,说张陶背景很深,扯到主席的护卫,扯到上将,说张陶是红三代云云。可是,我从可靠渠道了解到的是,(Jlls)张宗逊只有孙女没有孙子,陶斯亮也没有嫁给张宗逊的儿子,两家没有任何关系。张陶是农村的凤凰男,根本不是什么红三代。但就是这样的谣言,很有市场。如果他真有那么深的背景,我想也不至于视频满天飞,单位内部的一份文件也传得到处都是,可能有人需要网民们热血沸腾。很显然,因为个人的鲁莽行为,组织上是要做切割的。他被法办,只是鉴定意见出来早晚的问题。

写于2021年7月6日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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