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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17

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两个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所不同的犯罪行为。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相关内容的呢?

律师解答:1、主体上的区别。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徇私枉法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

3、客观方面的不同。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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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体上的区别。徇私枉法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

3、客观方面的不同。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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