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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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17
徇私枉法罪与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罪的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但是两罪也具有明显的区别。那么徇私枉法罪与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1)犯罪对象不同,徇私枉法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对象是已决罪犯。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表现为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则是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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