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03
答: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抢夺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的自然人,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且故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抢夺犯罪是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的,因此对抢夺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如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食物等行为,不以抢夺罪论处。为使各级人民法院更好地掌握对抢夺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16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在最近又颁布了《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这两个司法解释,是我们区分抢夺罪与非罪、抢夺罪与的区别以及对抢夺罪正确量刑的重要法律依据。
有关抢夺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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