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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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2
在2015年《拒执罪司法解释》施行之前,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能否被归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律师解答: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虽然2015年《拒执罪司法解释》将通过虚假仲裁等方式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规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之一,但该解释是对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进一步明确,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在2015年《拒执罪司法解释》施行之前,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适用2015年《拒执罪司法解释》将其归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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