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文科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1-08-03
答: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
2、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
3、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4、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
5、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
6、乘人之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有关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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