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子伟 严选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1-08-04
答:与同样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的行为,两者存在竞合的现象,抗税行为同时符合妨害公务行为的特征。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妨害公务罪是普通规范,抗税罪是特别规范。因此,凡属抗税罪调整范围内的行为均处抗税罪而不处妨害公务罪。但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不一定都属抗税罪调整范围。 税收征管工作是一系列征收工作和管理工作的统称,如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额核定、账册检查、纳税检查、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复议等,并不是在任何环节实施了暴力、威胁均构成抗税。《》第二百零二条把范围限定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笔者认为,只有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为不履行税款缴纳义务,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的,才以抗税论处;在管理环节发生的暴力、威胁事件,不以抗税论处,符合妨害公务罪特征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更多关于抗税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62.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09 15:10
2024/05/09 11:30
2024/05/09 08:58
2024/05/08 17:44
2024/05/08 17:32
2024/05/08 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