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税罪
抗税罪(刑法第202条),是指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罪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缴错征税款的界限。

抗税罪(刑法第202条),是指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罪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缴错征税款的界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走私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沦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强暴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抵制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抗税罪与欠税的区别,欠税,又称拖欠税款,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由于客观原因超过了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欠税与抗税罪在主观上都具有故意性,行为都具有公开性,既欠税人未缴税款与抗税罪的拒不缴纳税款一样,都是行为人明知没有缴纳税款,且毫不欺骗或隐瞒,税务机关也知道其未缴纳税款。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抗税罪具有逃避缴纳税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欠税、一般并不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而多是因故不缴纳或故意暂时拖欠。第二: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而欠税并不采用暴力威胁方法、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2、抗税罪与一般拒不缴纳税款行为的界限。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胁的方法。抗税罪是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而一般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并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进行,多表现为无视税收法规,消极地拒不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采取软磨硬泡的方式,抵制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拒不纳税;拒不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或提供纳税资料;或者因发生纳税争议而拒不纳税。对于一般的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处理,构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论处,但不能以抗税罪论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应缴的税款,并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两者的界限在于情节是否轻微。犯罪情节可考虑两方面内容,一是暴力程度、后果以及威胁的内容;二是拒缴税款数额大小及抗税次数的多少。如只有一般推搡等行为、未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或只有一般威胁言词的;或者数额小且是偶尔为之的,可认为属于情节轻微而不构成犯罪。
3、抗税罪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缴错征税款的界限。错征税款是因税收人员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税法等原因搞错征税对象、征税项目和应税数额等错误征税的行为,如该减免未减免、应少征却多征以及重复征收等。在该种情况下,如果税务人员坚持征税而引起抗拒缴纳的、不以抗税罪论处,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税务人员伤害的,可以按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抗税罪只能由个人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而偷税罪的主体则包括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偷税罪则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3、犯罪标准不同。抗税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构成,而偷税罪必须是偷税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妨害公务罪与抗税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的手段,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其不同之处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妨害公务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抗税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只有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才可以构成。
2、主观目的不同。妨害公务罪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依法执行职务,抗税罪目的在于逃避缴纳税款而非法获利。
3、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抗税罪侵害的对象是执行税收征管任务的税务人员;而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则是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范围较广,前者属于后者的一种。
4、侵犯的客体不同。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抗税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在实践中,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征税的,都应以抗税罪论处。只有不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征税,且事先与纳税人无通谋的,才构成妨害公务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5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刑法》第13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并非所有的抗税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只有情节较严重且造成一定危害的抗税行为才构成犯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四项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税务工作人员)轻伤的,属于《刑法》第20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因此,将"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作为抗税罪的立案标准,可以将行为人对税务工作人员推推揉揉、拉拉扯扯等显著轻微的抗税行为排除在犯罪行为之外,以此划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
2、将"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 抗拒缴纳税款的"作为立案追诉情形。何为"威胁",这里指"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可认定构成威胁。其本质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已给税务工作人员造成了实际的精神压力,使税务工作人员迫于对其现实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不敢收税,从而使税收征收工作受阻。
3、将"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作为立案追诉情形。聚众抗拒缴纳税款属公然聚众对抗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社会危害性大,对此必须予以坚决打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一项规定,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属于《刑法》第20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4、将"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作为立案追诉情形。这是一兜底条款,以防挂一漏万。应当说明的是,对于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包括税务工作人员和其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以伤害罪、杀人罪进行立案追诉,而不应以抗税罪立案追诉,也不按数罪进行追诉。因为《刑法》第202条虽然删除了《补充规定》第6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但由于《刑法》第202条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仅为7年有期徒刑,很显然,对于因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伤害罪、杀人罪处罚,否则就会罚不当罪。
我国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马子伟,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贵州绥阳人,中共党员 【工作简历】 1997年至2003年某地检察院反贪、侦监、民行部门工作 2003年至2014年 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2015年 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2015年11月至2023年4月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2023年5月至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合规战略中心主任 【学校】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160班)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届) 【社会职务】 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北京市东城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 数字瀛和全国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 公安部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 中合合规研究院副院长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监督员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涉法涉诉专家律师 贵州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人员 贵阳市政法委专家委员会委员 贵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 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白云区、乌当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 贵州省金融消费纠纷调处中心特约调解员委员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外导师 贵州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合作导师 【团队业务】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商事诉讼、公司合规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商事犯罪辩护 【专业擅长】 公司合规治理、高管刑事风险防范、商事犯罪刑事辩护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周洪律师,广东潮汕人,毕业于深圳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卓安(深圳)律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深圳卫视法治频道《举案说法》、《法治时空》栏目担任栏目特邀嘉宾律师,曾作为律师代表参加首届深圳市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获得“优秀选手”称号。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邹轶律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三部部长,四川大学刑法学硕士。 擅长以诈骗罪为首的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曾为多位当事人取得无罪或者从轻的结果,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部分成功案例: 1、500万元“套路贷”诈骗罪法院无罪判决; 2、1300万元渠道类诈骗罪检察院不起诉; 3、100万元外汇类诈骗罪公安撤案; 4、公司类诈骗罪高管人员检察院不起诉; 5、涉案上亿“P2P”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管人员法院缓刑判决; 6、市级医院院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法院按最低量刑从轻判决; 7、地级医院院长贪污、洗钱罪法院按最低量刑从轻判决; 8、假冒某世界名牌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检察院不起诉; 9、涉嫌未成年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公安撤案; 1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院不起诉 ……
上海中联(厦门)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上海中联(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 2017-2018年度福建省优秀律师,第十届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第六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评委。执业至今十余年已代理过超过300起刑事案件,有多起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获得司法机关支持。先后担任多个地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创业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损失挽回等提供巨大帮助,通过刑事合规,助力企业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