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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1-08-04

答:《刑法》规定: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法发〔1996〕30号规定: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二)“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察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只要由于犯罪分子的虚开行为导致国家的巨额税款被骗,情节特别严重,对这样的虚开分子就必须严惩,应当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无论其是既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利用其骗取了国家税款还是仅实施了虚开行为。


更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8.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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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法发〔1996〕30号规定: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二)“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察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只要由于犯罪分子的虚开行为导致国家的巨额税款被骗,情节特别严重,对这样的虚开分子就必须严惩,应当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无论其是既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利用其骗取了国家税款还是仅实施了虚开行为。


更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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