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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非法拘禁基本犯,但构成加重情节的,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1-08-05

如果行为人意图非法拘禁他人,但是还未成立非法拘禁时,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

律师解答:

案例:2014年6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李杰因被害人管某与安徽春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一事,邀集被告人张蕾等五人一起至被害人管某所在的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御湖观邸小区停车库附近,找管某谈债务相关事宜,遭被害人管某拒绝。在李杰的授意下,张蕾等五人强行将管某拖至一辆黑色无牌雪佛兰轿车上,管某奋力反抗。该车在右后车门没有关闭的情况下便向前行驶,导致该车行至小区大门处时,管某与张蕾一同从雪佛兰轿车右后车门跌落,管某倒地受重伤(一级)。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杰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重伤一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决将致人重伤作为加重情节,判处李杰有期徒刑5年。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非法拘禁未遂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指出:“在案发现场,被告人强行将被害人拖至车内,此刻被害人即已丧失人身自由,犯罪已达既遂状态。”

(观点:张明楷教授)

在拘禁时间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的规定时,认定非法拘禁已经既遂,可能存在疑问。

其实,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并不以基本犯既遂为前提,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基本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并且由该行为造成加重结果,就成立结果加重犯。

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另行独立判断造成加重结果前的行为是否成立可罚的未遂犯。因此,可以确立如下规则: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某个构成要件行为,即使对这一行为通常并不处罚未遂犯,但如若该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就应当认定为结果加重犯(未遂的结果加重犯),而不能将加重结果作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

不仅如此,基本犯未遂但具有加重结果之外的其他情节的,也应当认定为情节加重犯,而不能将加重情节作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例如,行为人入户抢劫未遂的,不能因为抢劫未遂,就将“入户”这一加重情节变更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而认定为基本犯的既遂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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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4年6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李杰因被害人管某与安徽春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一事,邀集被告人张蕾等五人一起至被害人管某所在的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御湖观邸小区停车库附近,找管某谈债务相关事宜,遭被害人管某拒绝。在李杰的授意下,张蕾等五人强行将管某拖至一辆黑色无牌雪佛兰轿车上,管某奋力反抗。该车在右后车门没有关闭的情况下便向前行驶,导致该车行至小区大门处时,管某与张蕾一同从雪佛兰轿车右后车门跌落,管某倒地受重伤(一级)。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杰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重伤一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决将致人重伤作为加重情节,判处李杰有期徒刑5年。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非法拘禁未遂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指出:“在案发现场,被告人强行将被害人拖至车内,此刻被害人即已丧失人身自由,犯罪已达既遂状态。”

(观点:张明楷教授)

在拘禁时间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的规定时,认定非法拘禁已经既遂,可能存在疑问。

其实,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并不以基本犯既遂为前提,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基本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并且由该行为造成加重结果,就成立结果加重犯。

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另行独立判断造成加重结果前的行为是否成立可罚的未遂犯。因此,可以确立如下规则: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某个构成要件行为,即使对这一行为通常并不处罚未遂犯,但如若该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就应当认定为结果加重犯(未遂的结果加重犯),而不能将加重结果作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

不仅如此,基本犯未遂但具有加重结果之外的其他情节的,也应当认定为情节加重犯,而不能将加重情节作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例如,行为人入户抢劫未遂的,不能因为抢劫未遂,就将“入户”这一加重情节变更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而认定为基本犯的既遂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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